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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与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发表时间:2023-03-03 15:57来源:澎拜新闻澎拜号-政务 离婚案件在基层法庭受理案件中占比较大,而精神病人作为被告被起诉离婚的案件却极为特殊,今年年初,互助法院双树法庭受理了一起被告系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纠纷案。 法庭工作人员在审查一起男方患有精神疾病作为被告的离婚材料后,为了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向当事人亲属释明,需先行提起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特别程序,根据认定结果,如果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的时候,是否离婚应由其自己决定,则可有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继续维系或是解除婚姻关系,如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当事人亲属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监护人可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释明后,原告方表示撤回起诉,暂不要求离婚,由其尽力抚养未成年婚生子女,积极为患者进行治疗,待被告方住院治疗痊愈后双方再做协商。 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既要保障婚姻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在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的情况下,应尽量做好调和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应积极为患者治疗疾病,控制其病情,以不离为宜。对一方婚前隐瞒疾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弱势方生活、监护问题后可准予离婚。而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方面,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在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因精神病人本来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故不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在子女抚养权上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而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精神病人尽管具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欠缺抚养的能力,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抚养费,该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在目前情况下,法律所能做到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法官也尽可能地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及诉求,以期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供稿:华建伟 来源:互助县人民法院、澎拜新闻澎拜号-政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