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女方起诉获支持

发表时间:2023-01-03 09:55作者:余江法院来源:彭拜新闻政务号

在生活中,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如果有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就出现了此类情形。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官某(女)和李某(男)因感情不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当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产归官某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包括房贷、信用贷、借贷由李某承担。但离婚后,李某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没有按期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房贷、信用贷等贷款,官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因办理协议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官某和李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该离婚协议履行。遂法院判决房产归官某所有,李某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过户,并要求李某按照双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按期偿还共同债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余江法院、彭拜新闻政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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