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求前妻偿还婚姻期间的“借款” 北京二中院:驳回

发表时间:2022-11-10 04:31来源:北京日报

王某和李女士从相识到结婚、离婚,总计历时3年多。离婚后,王某要求前妻偿还“借款”65万元。在法院立案后,他提交了相关转账记录作为证据。11月9日,北京二中院发布消息,法院终审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5月,王某向法院提交的诉讼状显示,在他和前妻李女士同居和婚姻期间,李女士向他借款共计65万多元。他向法院提供了微信和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这些转账记录中清楚显示,他确实给李女士转了这些钱款。


在北京二中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女士说,她和王某之间根本没发生过借款关系,这些转账都是二人筹备婚礼以及之后的日常生活开销。她同时还提交了家庭消费记录作为证据。


北京二中院的主审法官发现,原告王某向前妻的转账开始于2018年4月,这恰好是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节点。从这个转账时间点上可以看出,李女士所说的“转账系用于筹备婚礼和生活支出”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原告王某所说的“我给她转账的都是我借给她的钱”,还需要他进一步举证说明。然而,王某除了转账凭证外,之后再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想证明这些钱是“借款”,“当事人起码得证明双方‘你情我愿’,确实要正在借这笔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法官认为,如果案件双方是恋人或夫妻,按常理,双方确实会有经济往来。此时一旦其中一方说“我给他/她的钱是借款”,那必然得提供充分证据。主审法官说,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仅提交了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被告李某则表示相关款项均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鉴于李某和王某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足以认定双方是“借款”,在王某未能提交其他补充证据的前提下,他的主张最终没有得到支持。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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