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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同居女友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给男方,法院:不予支持发表时间:2022-10-15 12:25来源:潇湘晨报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的一种,是谈婚论嫁时不可避免的话题。曾经“爱过”却经常为此“扯皮”,恋人不“恋”了,彩礼怎么办?近日,黑龙江五常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同居女友流产后分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小燕(化名)于2019年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月,小燕未婚先孕,两家商量结婚事宜,小燕提出向小李索要彩礼20万元,并同意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小李通过银行转账给小燕10万元。2020年2月,双方商议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2021年初,小李父亲病故,家庭条件恶化,小燕提出购房购车的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分手。故原告小李将被告小燕诉至五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10万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借婚姻之际索要彩礼,现双方已无法结婚,被告应返还全部彩礼。被告辩称,是因原告家庭变故导致二人分手。双方自2020年1月起存在共同生活开销,且二人在交往期间女方做过流产手术,需要精神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款,数额较大,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花销,应当予以扣除后适当返还彩礼款。被告主张双方同居期间怀孕做流产造成身体伤害,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以上因素,本案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万元。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