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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夫妻探视孩子的规定发表时间:2022-09-23 08:35来源:罗源法院办公室 男子罗某与女子张某婚后生育一女,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罗小某由张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离婚后不久,张某认为前夫品行不端,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探视孩子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范围,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夫的新家庭。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原告张某设置苛刻条件限制被告罗某探望子女,既侵害了罗某正当探望孩子的权利,也侵害了孩子正常接受父亲关爱的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与母爱缺一不可。父母离婚本已给孩子幼小心灵造成伤害,双方更应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而非为了一己之私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 来源:罗源法院办公室 |